小南说法 | 保护钱袋子!法官教你远离“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的套路
“套路贷”
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
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被害人一旦上当,
轻则背负巨额债务,
重则可能倾家荡产!
此外,民间借贷中,
还有不少当事人陷进
“虚假诉讼”的圈套!
想要不被“套路”,
快来跟着南法君上好这堂课!
“套路贷”和“虚假诉讼”专题讲座
为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佛山市律师协会于6月17日举办“民间借贷案审判视觉下的‘套路贷’和‘虚假诉讼’”专题讲座,约400名律师参加,南海法院行政庭法官欧翠芬受邀为主讲嘉宾。
讲座中,欧翠芬法官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解说了“套路贷”的由来和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一般高利贷的区别,阐述了“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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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一词既非新的刑法罪名,也并非金融领域专有名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其中规定:第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其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2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0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02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03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04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05
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除了“套路贷”外、
“虚假诉讼”也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
3
民间借贷审理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
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的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断、裁定或调解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虚假诉讼,《刑法》规定的罪状表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里应当理解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
“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
“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
那么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
一般有哪些“捏造事实”的情形呢?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企图在法庭上蒙混过关?
这样做只会受到法律严惩!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开展这次培训,
有助于律师认真甄别“套路贷”
和“虚假诉讼”性质的案件,
增强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
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进一步促进诚信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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